发布时间:2023-05-30 07:01:06 文章作者:知网小编 www.bear18.com
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所规定的5种纪律处分措施中, 有学者主张以是否改变学生身份为标准, 将一般的纪律处分仍定性为内部行为, 而将开除学籍定性为行政处罚[5]。这种观点的着眼点在于, 开除学籍处分使学生丧失了学籍, 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严重限制, 在此情况下理应为学生提供司法救济的可能。 而如果将这一处分认定为行政行为 (行政处罚) , 则根据现行《行政诉讼法》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, 法院才能对此进行司法审查。显然, 该观点具有诉讼功利性的特点, 以“行政行为”概念为依托, 以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目的, 将两者联系起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