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时间:2023-04-22 07:00:42 文章作者:知网小编 www.bear18.com
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、由他人代写、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,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;已经获得学位的,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,并注销学位证书。.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。. 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,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。.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,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为在职人员的,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,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。. ...